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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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切实做好2013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学历高等教育招生性质。试点高校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是高校继续教育发展和成人终身学习的重要形式,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制为:高中起点升本科五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各两年半或三年。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试点高校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要求,确定修业年限范围,修业年限不得低于学制年限。2013年北京大学等68所试点高校(名单见附件)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但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二、加强招生计划和专业管理。试点高校要统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校内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网络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发挥学校特色和优势,不断改革创新网络教学及管理模式,高质量、高水平办学; 要按照我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审批和管理办法设置和调整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专业;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管理,根据学校及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学、服务和管理能力,合理安排招生规模,全面落实教学计划,切实保障教学过程,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招生数量偏大的试点高校要适度控制招生规模。我部将把网络教育在籍学生数纳入各试点高校折合在校生规模,测算学校办学条件。 三、加强校外学习中心监管。试点高校只能在经过审批、年检合格且如期在全国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招生平台,http://zhaosheng.cdce.cn)公布的校外学习中心(包括试点高校和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安排招生,并通过阳光招生平台,向我部报送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过程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视违规情节轻重追究依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完善审批与退出机制和向社会公示制度。 四、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模糊、虚假、违规招生信息;要在招生简章和学生手册中明确网络教育的入学资格、报考时间、学习形式、修业年限、统考科目、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要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收费标准、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电话,同时公布可以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以及近三年被撤销或停办或不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要对校外学习中心招生人员定期开展培训;要建立预警机制,指定专人全面监控、定期核查涉及本校网络教育招生宣传的网站、页面及信息条目,对被冒名开展虚假、违规的招生宣传行为要公开澄清,并及时制止和举报相关社会机构和个人的虚假宣传、非法招生等行为。要监管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或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在招生中进行虚假承诺。 五、规范招生录取工作。试点高校要严格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切实把好入口关,确保生源质量。严禁非中等教育毕业生和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或本科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升本入学资格。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权和办学权,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试点高校要在招生信息发布、报名、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发放、学费收缴以及咨询投诉等关键环节上,建立直接面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机制;要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面向每个学生申明本校招生、教学、考试等相关政策。试点高校要组织好校外学习中心配合开展招生服务工作,不得让校外学习中心自行组织招生、跨省区或点外设点组织招生或组织生源。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六、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试点高校要按照我部有关要求,通过阳光招生平台,准确、及时报送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数据。阳光招生平台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注册数据库(以下简称新生数据库)经核查备案后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信网平台),生成学信网平台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数据库(以下简称学生学籍库)。经核查符合条件者,方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新生数据库生成学生学籍库后,与网络教育统考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挂钩。 七、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试点高校要建立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归口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网络教育的发展与规范办学,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在招生工作中乱发广告、乱招生、乱承诺、乱收费、冒名和进行诈骗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社会机构和个人。我部将严肃查处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招生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试点高校,我部将停止其试点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联系人:王林、刘英,电话:010-66096266,电子信箱:dce@moe.edu.cn;阳光招生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51656036,电子邮箱:wljy@cdce.cn。 附件:2013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附件 2013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含医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江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